香港基督教服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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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ponse to “Consultation Document on the Methods for Selecting the Chief Executive in 2017 and for Forming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in 2016” (Chinese version on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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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30/04/2014

香港基督教服務處 (下稱「本處」)是一個植根於香港的社會服務機構,多年來致力建立一個仁愛、公義的社會。服務處一直為有需要人士提供適切、專業、真誠的優質服務,對弱勢及被忽略的社群尤為關注,並以「社會仁愛公義、人人全面發展」為願景,為市民及社會締造希望、倡導公義、牽引共融。

本處十分認同政府就工時議題作出研究,期望社會各界能透過共同參與及具體確切的討論,凝聚共識。對於在工時方面議價能力較弱的僱員,能以立法的方式保障其工時上的選擇權,尤其重要。以下為本處的意見:

盡快開展立法規管工時的諮詢

相對於現時未有具體方向的諮詢模式,本處更認為政府應在準備立法的大前題下作深入研究。換句話說,並非研究「是否立法」的問題,而是研究「如何立法」的問題。

根據勞工處2012年的《標準工時政策研究報告》(下稱《報告》),2010年國際勞工組織107個受訪國家中,101個有某種形式的工時限制。而有工時規管的主要國家及地區包括:中國、澳門、台灣、新加玻、南韓、日本、澳洲、歐盟、美國、加拿大。既然大部份先進地區都已有一定程度的工時規管,而這百多個國家亦包含各類的經驗體系及經濟表現,足已證明以「影響經濟」的理由去否決立法,是沒有根據的。本處認為,立法初期或會發生不穩定,但絕不影響社會經濟發展的大趨勢,短期的陣痛實能帶來長久的社會幸福。故本處要求政府應切實展開工時規管的立法諮詢,而並非在立法與否的環節上拖延

以「保障僱員選擇權」為政策目的

本處認為,工時規管的最大作用,是可透過法例去保障僱員在工作時間上的選擇權,及保障其額外工作能獲得合理回報。本處相信,每一個人都有權在衡量過自己的收入水平、個人及家庭生活需要、健康狀況等環節後,去選擇是否接受標準工時以外的工作要求。縱然立法後,僱員仍是處於討價還價的弱勢一方,但法例至少能提供一定的參考和保障。

一般而言,工時規管在僱員層面可以達到「維護職業安全與健康」、「達致工作與生活平衡」的效果。本處深信,健康的工作環境,及可以有平衡的生活,是每個人的基本權利,但若以此作為工時規管的政策目標,則未能尊重每個人的需要和選擇。要達致以上的果效,工時限制只是基礎,社會還需更大的努力,去建立「維護職業安全與健康」、「達致工作與生活平衡」的氣氛

需同時就「標準工時」及「最高工時」立法

標準工時

宏觀世界各地的標準工時,有41%國家為40小時、22%為48小時,絕大部份國家都定於40-48小時之間。這40-48小時的標準工時,不因地域、文化、經濟情況而出現例外,故本處認為,香港可以40-48小時的區間去考慮標準工時的時數。

根據《報告》,香港僱員的平均每週總工時為47小時、中位數46.6小時;全職僱員則平均為49小時及中位數48小時。換句話說,有一半全職僱員的工時超越國際慣例的40-48小時區間。本處建議,為讓僱主及僱員有適應期,在設立標準工時的初期,可先以48小時作標準,之後每兩年下調2小時,至每週44小時

最高工時

本處尊重僱主或有需要超時工作的需求,及僱員選擇接受超時工作要求的自由,但亦有必要設定工時上限。香港平均工時最長的物業管理及保安行業,平均每週工時為57.5小時,仍較國際社會普遍的60小時上限為低,故本處相信,香港最高工時可定為每週60小時

在設定最高工時的同時,本處必須強調,一如國際慣例,超時工作必須是僱員、僱員雙方同意,亦須保障僱員拒絕超時工作,及免被追究的權利,以保障僱員的選擇自由

超時工作的補償,本處認為可訂於國際慣常做法的1.2至1.5倍之間

清晰法律定義

根據推行《最低工資條例》的經驗,本處認為,條例需就一系列相關的做法及用語作出清晰的界定和指引,如「工時」、「休息」、「候召」、「僱主(不)承認的工作時數」、各種形式工資計算方法、工時記錄方式等,以減低爭議和誤會

豁免及彈性安排

不同的行業、職級,或有其工時上的特性,就算是同一工種或職級,在不同機構下亦有可能出現工時上的差異,故本處不會就個別行業及工種提出具體建議。但由於這是立法後必然出現的爭議,本處認為,政府有需要設立有法律效力的機制,在清晰的條例下,去審批個別行業/公司的豁免及彈性申請。初期或會出現較大規模的申請,但當積累有代表性的裁決及習慣了工時模式的轉變後,申請將可整合處理,而爭議將逐漸消失。

縱然預計將會有豁免及彈性安排,但本處必須重申,合理的工時安排,以及可選擇是否接受超時工作,是每位僱員的權利,這權利不因行業、職級而出現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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