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督教服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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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ponse to “Consultation Report on the Method for Selecting the Chief Executive by Universal Suffrage” (Chinese version only)

Response to “Consultation Report on the Method for Selecting the Chief Executive by Universal Suffrage” (Chinese version only)

Date: 06/03/2015

香港基督教服務處(本處)是一所植根於香港的社會服務機構,現有全職員工一仟二百多名,六十三年來一直為有需要人士提供適切、專業、真誠的優質服務,對弱勢及被忽略的社群尤為關注,並以「社會仁愛公義、人人全面發展」為願景,為市民及社會締造希望、倡導公義、牽引共融。

本處一直關心香港的政制發展步伐,曾於2004年10月已向政府就香港政制發展表明立場,提出政府應盡快實施全面雙普選,及盡快推出普選時間表的意見;又於2010年2月就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發表意見,再次表明應盡快實施雙普選及明確列出時間表的立場;亦於2013月12月進行的第一階段諮詢,重申本處的立場。

(甲) 就政改諮詢,本處基本立場如下:

  • 平等參與為首要原則

秉持人人生而平等的核心價值,本處深信每一位香港公民均有平等的社會參與權利。社會參與的多寡,視乎個人志向與抉擇,或會人人不同;但社會參與的權利,卻不會因個人的職業、性別、種族、經濟狀況、或政治傾向等的差異,而出現權利上的不同。故此,本處認為,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必須能讓每個合資格人士的公民權利能有效行使,具平等、簡明的原則,合情、合理、合法地促進選民在各環節中的參與而不會受到不合理限制。

特區政府的管治舉步唯艱,其一原因是行政長官產生過程中缺乏民選成份,導致特首沒有廣泛民意基礎,缺乏認受性。本處認為,當廣泛選民在普選各環節中均有平等參與,普選的結果才能達致提升認受性的最大效果。

  • 確保向雙普選邁進

香港社會已早有共識,亦殷切期待早日落實行政長官及全部立法會議席最終以普選產生。

是次政改諮詢若因種種爭論及不願妥協而導致政改原地踏步甚至倒退,必定引致社會更為撕裂、政府施政更為艱難,這絕不是任何愛護香港的人所樂見,因此,特區政府責無旁貸,必須努力在多元政見中建立共識,讓民主進程繼續前行。

根據基本法條文以及各項解釋,行政長官及全部立法會議席最終須以普選產生。是次第二階段諮詢,卻只為普選行政長官作較具體的準備,看不到在立法會普選上有任何循序漸進達至普選的具體準備。儘管《文件》提及立法會普選將由普選產生的行政長官推動,但仍欠缺具體的時間表,及沒有為如何按步就班地邁向普選作準備。由於達致雙普選為基本法第45條及68條所定,相關的時間表和路線圖,不應逐屆按行政長官的個人意志決定是否及如何改進,而應有清晰的規劃。故此,推動及訂立具體的時間表和路線圖,是香港政府和市民必須要踏出的一步。本處深信,雙普選的路線圖及時間表,是香港市民樂見的,當局應切實處理,讓社會看到選舉方法繼續向全面普選邁進,以減少社會的撕裂。

(乙) 是次政改諮詢的具體內容,本處意見如下:

  • 提名委員會的廣泛代表性

每一位香港公民都擁有平等的社會參與權利,本處認為,基本法第45條中所指「廣泛代表性」,不應予人一種漠視社會結構至今已有相當大改變下,不成合理比例地保護既得利益者的說詞。因此,追求每個人均有相同權利去選出提名委員會的成員,才是「廣泛代表性」的應有準繩。如提名委員會能具備真正的「廣泛代表性」,必有利於提高獲正式提名者的社會認受性,從而提高選舉結果的認受性及正當性。

  • 2017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意見
  • 提名委員會的組成

本處明白,提名委員會在現階段,難以擺脫過往以界別組成的基礎。在現時以界別為主的提名委員會組成方案上,本處認為每個界別均須有最廣闊的選民基礎,例如應包括該業界的從業員,不應以現時界別中的只限專業資格、公司代表等形式存在。另外,港區人大代表及政協委員的名額應予取消,因兩者的獨特職能在於參與國家事務而非香港特區事務,此舉亦有助消除市民對中央政府藉此干預選舉的忖測。

本處強調,以上的提名委員會組成辦法,只能視為循序漸進的過渡方案。長遠而言,提名委員會應撇除任何「界別」的影響元素,可以探討類似區議會直選的模式,每區以一人一票選出一定數量的提名委員會成員。將來甚至需要修改基本法,讓提名程序更簡單直接。

  • 公民推薦提名

本處尊重《基本法》所述「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權利,強烈建議提名委員會應充份考慮社會意願,凡經大量選民推薦予提名委員會考慮的準候選人,理應獲提委會採納(這是公民平等參與的權利獲得尊重的具體體現)。社會上有意見指提委會的提名權是屬於專屬性及排他性的,但本處認為《基本法》所規定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是存有很大的迴旋空間,讓提委會在既能彰顯其提名權,同時又具民意基礎下確定最終正式提名人選。本處建議,提名委員會可事前先制定審議公民推薦提名的法定程序,讓民意在規定程式下得到提委會的充份考慮及重視,亦讓社會知悉提委會的審議準則,這樣既不會削弱提委會的實質提名權,也能提高正式候選人的社會認受性。

  • 篩選機制

除了法例所定的選民及參選資格外,本處不認為香港能於制度上加設任何的篩選機制、關卡或特權,去阻礙或支持某類傾向的人士成為選民及進入提名程序。法例沒有辦法去為各類個人理念、政治傾向、愛國愛港程度作定義,並以之去剝奪,或令某類人士擁有選民及提名資格。故此,本處認為在法例所定的選民資格及提名資格上,任何其他形式的篩選,均不應存在。

提名過程應是包容性、容讓参與、及機會平等的。有意參選者及正式候選人是否具備資格及獲得信任而當選,應取決於選民的評選而非另設篩選機制。本處相信香港已是理性成熟社會,選民不會選出無法與中央溝通及合作的特首。

  • 全票制

全票制有「勝者全取」的效果,在提名階段不應取用,免予人有篩選之嫌,本處建議每一位提名委員只能投一票,凡獲提委會 1/8 人數支持的準候選人,便可成為正式的候選人,由選民從中選出特首。基於此提名機制,獲提名的人數不可能超過8人,實際操作上亦無可能達到此上限,故在此機制下,再無需為「出閘」人數設下任何上限。

  • 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意見

對於是次諮詢未有包括第一階段提及的2016立法會選舉辦法諮詢結果,本處深表遺撼。於離2016年立法會選舉不到兩年的時間下,仍不處理該次立法會選舉辦法的發展,可預期屆時的選舉辦法將毫無寸進,此安排實難符合《基本法》「行政長官及全部立法會議席最終須以普選產生」的要求和規定。本處要求,盡快啟動修改2016年立法會選舉辦法的諮詢工作,使選舉方式能按《基本法》的要求邁進,亦符合香港市民多年來的期望。

本處要求立法會於2016年取消分組點票,並最遲於2020年全面取消所有立法會功能組別議席,達至所有議席全面普選。即使未能於2016年全面取消功能組別議席,亦應讓社會看到2016年的立法會選舉,正在按照《基本法》循序漸進地向全面直選邁進。本處建議,2016年立法會功能組別的議席須有所減少(本處贊成率先取消社會福利界功能議席),若未能全面取消功能組別議席,也應取消公司票及團體票,並將選民基礎擴闊至全港選民。換言之,所有選民一人兩票,一票用於地區直選議席、一票按界別選出功能組別議員。

  • 對於諮詢安排的意見

本處於2015年1月至2月所進行、有近三千名青少年回應的調查結果,有大比例的被訪者不認為政府會如實反映民意、覺得中央政府早有定案。反映在至今兩階段的政改諮詢中,在多數青少年心目中,政府的公信力極為低落,得不到市民信任。調查亦同時發現被訪者對2017實現沒有篩選的特首選舉抱有的希望度愈低,對香港整體未來更趨向悲觀,反映年青一代對香港未來樂觀與否與政治制度有莫大的關連。本處懇請當局,在尊重民意、令市民對香港未來重拾樂觀的前題下,客觀及深入地聆聽民意,回應市民訴求,發揮政府及其諮詢架構應有的功能。

自政改諮詢以來,上述各項乃廣受社會關注及爭議最多的範疇,期望特區政府以客觀持平、尊重民意的態度分析集得的意見,並以最大的社會共識防止社會不斷撕裂為念,努力向中央政府反映民意民情,讓「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得以高度實踐。本處更希望,是次諮詢的結果,只是循序漸進下普選行政長官的中途方案,最終可達至各環節都有真正人人平等的選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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