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督教服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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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歲幼兒家長對社區遊樂設施的使用及意見調查

0-3歲幼兒家長對社區遊樂設施的使用及意見調查

日期: 04/07/2019


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1989)第31條,兒童有權享有休息和閒暇,並進行與年齡相宜的遊戲和娛樂活動。惟香港基督教服務處(本處)經調查發現,油尖旺及深水埗兩區大部分公園設施對0至3歲幼童來說都是「不體貼、不整潔、不安全」。為保障兒童的基本權利,本處於今日(7月4日星期四)就「0-3歲幼兒家長對社區遊樂設施的使用及意見調查」舉行發布會,聚焦探討上述兩區家庭的日常親子活動,及阻礙家中玩遊戲和使用社區遊樂設施的原因,並向政府就社區遊樂設施提出適切建議。

研究調查:80%劏房戶「玩樂空間不足」

本處於2019年4至6月在油尖旺及深水埗兩區收集合共456份問卷,訪問對象包括劏房、公屋和私樓住戶。調查發現,逾90%劏房戶家長認為「公園」是他們「除家中活動外最常到的地方」,但當中36%表示由家中步行至最常到達的社區遊樂設施最少要15分鐘,路程較遠。80%劏房戶家長表示「因沒有足夠空間」,阻礙他們與子女在家進行遊戲,是公屋及私人住宅單位住戶的約1.5倍,比例明顯偏高。40%劏房戶家長與子女以「家中看手機」作為主要活動,為公屋和私樓住戶的1.5倍。

媽媽分享:設施不適合「但無得揀」

大會邀請了居於深水埗的劏房户、3歲女兒的母親謝太現場分享,她表示:「因現時居住的樓宇沒有電梯,我要『手抱』女兒上落樓梯,所以每次與子女外出活動都很困難。」她續說,每次帶子女到公園玩,除了要走15分鐘以上才能到達外,公園的衛生情況亦相當惡劣。「公園好污糟,佈滿煙頭和玻璃樽,設施少及單調,也不適合女兒玩。但沒有辦法,家中太細,又怕沒有足夠活動影響孩子發展,因此別無他選。」

社工觀察:設施未針對幼兒需要

本處社工李文浩曾走訪60多個由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管理的休憩花園作實地考察,他指出現時大部分公園對0至3歲幼童來說都是「不體貼、不整潔、不安全」。「很多公園都設於馬路旁邊,家長無法安心讓小孩玩耍,害怕發生意外;大部分公園只有很少設施,也沒有按小朋友不同年齡發展的需要而設計。」他表示,除兒童外,其他市民(包括長者)對公園也有需求,期望康文署能全面檢視現有的戶外和室內遊樂設施,盡快添置適合0至3歲幼兒的設施,並加強管理,確保在衛生和安全方面均適合幼兒使用。

本處建議:政府盡快檢視及改善設施

本處家情綜合家庭服務中心主任何鳳娟認為,康文署應檢視及改善「兒童遊樂場設施」的規劃策略,並聽取不同持份者的建議,共同規劃迎合幼兒成長及發展需要的遊樂設施,包括幼兒家長、兒童、關注兒童遊樂設施的團體及相關專業人士,如幼兒工作專家、建築師及心理學家等。她強調,當局應把握市區重建的機遇,將「兒童遊樂場設施」納入規劃中,修改區內相關設施的位置及配置。

何姑娘又建議政府相關部門提供誘因,批出款項供團體申辦以「流動幼兒遊樂場」為概念的服務,並釋放現有公共空間(包括休憩公園)供團體使用,營辦「流動幼兒遊樂場」,為基層幼兒及兒童創造遊戲玩樂空間。此外,她鼓勵團體發展一些適合在狹小家居環境中進行的親子幼兒活動,並協助家長取得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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