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17/02/2017
前言
本处现正营运寄养服务、儿童之家服务及综合家庭服务中心,三类服务同时服务着需使用儿童住宿照顾服务 (下简称:住宿服务)的家庭。本处发现近年家庭问题越趋复杂,例如儿童使用住宿服务的年期有增加的趋势、父母吸毒而子女需入住住宿服务的数字上升、有父母在育儿上有心无力,有儿童十多岁已曾住过7至8个寄养家庭及儿童之家,难以信任他人;八、九岁的儿童从来没有试过与家人同住,父母精神状态较理想之时还会致电问候儿童,精神状态欠佳时,则整年都不与儿童联络!儿童心底里对家人及家庭的渴望长久得不到满足!
尽管有些家庭对儿童的照顾很不理想,但在现时的法律及福利制度下,要改变儿童的长远福利却绝非一件容易的事!有见及此,本处关注儿童权益工作小组对改善儿童长远福利计划有以下的建议:
1.整理及有效运用住宿服务的个案资料库
现时的服务制度,主要以「家庭」为个案单位,案主一般为家庭的父亲或母亲。虽然接受住宿服务的家庭必定有社工跟进,但由于家庭问题非常复杂及服务之间的分工,个案常会在不同的服务单位间转移,例如父母居无定所或经常搬迁,个案社工便需按父母的居住区域把个案转介至新地区的综合家庭服务中心。又如果母亲因精神病入院而需为子女申请住宿服务,宿位由母亲的医务社工申请,及后母亲出院,个案便转介至居住地区的综合家庭服务中心。另一方面,现时不少居住于住宿服务的儿童都曾使用不同的住宿服务,以本处为例,37%入住儿童之家的儿童都是来自其他类型的住宿服务。新接手的社工除了需要时间重新了解整个家庭及与家人建立关系外,部份个案的基本资料及儿童的照顾历史有机会因着转介而流失,影响接手社工及住宿服务社工对儿童需要的全面理解。为了快捷及准确掌握关乎儿童的重要资料而为儿童作出正确及适时的福利计划,我们建议社会福利署整理现时已收集到的入住儿童资料,让个案社工有机会接触这些资料,以儿童为本位地了解他们接受住宿服务及家庭照顾的状况,始能更有效运用住宿服务的个案资料库,让跟进社工更专业及清晰地为儿童订立合适的长远福利计划。
2.成立儿童长远福利委员会
承上所言,现时的制度令家庭须经常面对转换负责机构及社工,而现今社福界持续的社工流失率亦令儿童及家庭须经常面对社工的转变。当转换负责机构或社工时,新机构或新接手个案社工往往需时与家人及儿童重新建立关系,亦须对个案需要作重新评估,导致入住家舍儿童的长远福利计划的执行及承接经常中断或拖延。因此,本处建议政府仿效外国的经验,整体提升对儿童长远福利计划的重视程度,并成立儿童长远福利计划委员会(Permanency Planning Committee)(注二),出席此委员会个案会议的人士应包括熟识儿童权利及儿童福利服务的独立人士、地区的社署官员及社福机构高层人士、个案负责工作人员和与儿童相关的主要人士,共同监察及检视长期居住于住宿服务儿童的长远福利计划推行情况,并就儿童的长远福利计划作出建议(例如长远福利计划委员会需要为所有于住宿服务居住满3年的儿童召开个案会议,及后每年需再召开一次)。
3.订定评估工具、量度指标及执行指引以客观地评量及订定儿童的福利计划
现时儿童的长远福利计划,一般由儿童、儿童家人、家庭社工、住宿服务社工于入住家舍前及个案检讨会议中订定及检视,但由于缺乏具体执行指引及量度指标,在评定儿童的长远福利计划时,不同人士会持不同意见,如部份人士或会认为家长的亲职效能未如理想便不宜安排儿童回家团聚,但正因为儿童长期不在家中居住,家长便缺乏实习及持续改善的机会;又或当儿童长年没有得到家人关顾时,因没有机制或客观指标评定家长有否适当地履行父母责任,以致个案的长远福利计划停滞于胶著状态。建议政府参考外国的经验(例如澳洲新南威尔斯的Permanency Planning Guidelines(注三)),联同业界制定一份有关儿童长远福利计划的详细执行指引,详尽地就儿童的长远福利计划订定、推行及进度评估提供指引及相关指标,其内容应包括相关立法要求、各方面的分工及责任、订定长远福利计划的程序及实际工具(如决定回家团聚指引、儿童与家人接触密度的考虑指引,和儿童及家长行为观察及评量清单等),以让业界能有一致的做法及指标为儿童的长远福利计划而努力。
4.立法定立儿童基本福利
在现时的法律制度下,家长若未能照顾子女的需要,只要不是虐待或疏忽照顾子女,基本上是没有任何法律后果的。我们建议社会重视家长的权利的同时,亦应重视家长在保障子女基本福利的责任及儿童的权利。我们建议政府借镜英国的Children’s Act 1989 ,立法定立儿童基本福利清单(welfare checklist)(注一),一方面教育家长知道自己在保障儿童基本福利的责任,另一方面,当家长选择不履行自己保障子女基本福利的责任时,法庭有权为着儿童的长远福利而检视应否剥夺家长作为父母的权利,为儿童寻找其他出路。
注一:www.legislation.gov.uk/ukpga/1989/41/section/1
注二:Permanency Planning Committee in North Dakota USA: http://www.nd.gov/dhs/policymanuals/62405/Content/Archive%20Documents/624_05_15_75_ml3206.htm
注三:http://www.community.nsw.gov.au/__data/assets/pdf_file/0019/322246/permplan_guidelines.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