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2/07/2016
本處要求政府立即就標準工時作立法研究。對於在工時方面議價能力較弱的僱員,能以立法的方式保障其工時上的選擇權,尤其重要。以下為本處的意見:
- 盡快開展立法規管工時的諮詢
標準工時委員會於2013年成立,2014年中已進行標準工時諮詢,三年來社會應已有足夠的方向性討論。對於是次諮詢仍未能具體確定立法的執行細則或規管模式,及仍存在不立法的選項,本處不能認同。政府應在準備立法的大前題下作深入研究,並且是研究具體地「如何立法」,而非兩次都停留在「是否立法」的方向式諮詢。
根據勞工處2012年的《標準工時政策研究報告》(下稱《報告》),2010年國際勞工組織107個受訪國家中,101個有某種形式的工時限制。而有工時規管的主要國家及地區包括:中國、澳門、台灣、新加玻、南韓、日本、澳洲、歐盟、美國、加拿大。既然大部份先進地區都已有一定程度的工時規管,而這百多個國家亦包含各類的經驗體系及經濟表現,足已證明以「影響經濟」的理由去否決立法,是沒有根據的。本處認為,立法初期或會發生不穩定,但絕不影響社會經濟發展的大趨勢,短期的陣痛實能帶來長久的社會幸福。故本處要求政府應切實展開工時規管的立法諮詢,而並非在立法與否的環節上拖延。
- 以「保障僱員選擇權」為政策目的
本處認為,工時規管的最大作用,是可透過法例去保障僱員在工作時間上的選擇權,及保障其額外工作能獲得合理回報。本處相信,每一個人都有權在衡量過自己的收入水平、個人及家庭生活需要、健康狀況等環節後,去選擇是否接受標準工時以外的工作要求。縱然立法後,僱員仍是處於討價還價的弱勢一方,但法例至少能提供一定的參考和保障。
一般而言,工時規管在僱員層面可以達到「維護職業安全與健康」、「達致工作與生活平衡」的效果。本處深信,健康的工作環境、平衡的生活,都是每個人的基本權利,但若要達致以上的果效,工時限制只是基礎,社會還需更大的努力,去建立「維護職業安全與健康」、「達致工作與生活平衡」的氣氛。
- 需同時就「大框」及「小框」立法
- 標準工時
綜觀世界各地的標準工時,有41%國家為40小時、22%為48小時,絕大部份國家都定於40-48小時之間。這40-48小時的標準工時,不因地域、文化、經濟情況而出現例外,故本處認為,香港可以40-48小時的區間去考慮標準工時的時數。
根據《報告》,香港僱員的平均每週總工時為47小時、中位數46.6小時;全職僱員則平均為49小時及中位數48小時。換句話說,有一半全職僱員的工時超越國際慣例的40-48小時區間。本處建議,為讓僱主及僱員有適應期,在設立標準工時的初期,可先以48小時作標準,之後每兩年下調2小時,最後達至每週44小時。
- 最高工時
本處同等尊重僱主有不時需要僱員超時工作的需求,及僱員選擇接受超時工作要求的自由,但亦有必要設定工時上限。香港平均工時最長的物業管理及保安行業,平均每週工時為57.5小時,仍較國際社會普遍的60小時上限為低,故本處相信,香港最高工時可定為每週60小時。
在設定最高工時的同時,本處必須強調,一如國際慣例,超時工作必須是僱員、僱員雙方同意,亦須保障僱員拒絕超時工作,及免被追究的權利,以保障僱員的選擇自由。
超時工作的補償,本處認為可訂於國際慣常做法的1.2至1.5倍之間。
- 合約工時
方向上,本處認同各種工時條款均須以文字形式列明,以保障僱傭雙方的權益,並為處理糾紛及申索提供更穩固基礎。
- 標準工時
- 清晰法律定義
根據推行《最低工資條例》的經驗,本處認為,條例應已就部份相關的做法及用語作出清晰的界定和指引,如「工時」、「休息」、各種形式工資計算方法、工時記錄方式等,以減低爭議和誤會。但本處擔心「僱主承認的工作時數」(或「不承認的工作時數」)或會引起爭議,例如合理清潔某街道的時間是一小時,但僱主卻要求在一小時內完成清潔兩條街道,為完成任務而多出的工時,是否能計算為「僱主承認的工作時數」?僱主、僱員有否平等合理的平台去商討工作量與工時?在立法初期,此類爭議應較激烈,建議當局能預先準備有關指引。
- 豁免及彈性安排
不同的行業、職級,或有其工時上的特性,就算是同一工種或職級,在不同機構下亦有可能出現工時上的差異,故本處不會就個別行業及工種提出具體建議。但由於這是立法後必然出現的爭議,本處認為,政府有需要設立有法律效力的機制,在清晰的條例下,去審批個別行業/公司的豁免及彈性申請。初期或會出現較大規模的申請,但當積累有代表性的裁決及習慣了工時模式的轉變後,申請將可整合處理,而爭議將逐漸消失。
縱然預計將會有豁免及彈性安排,但本處必須重申,合理的工時安排,以及可選擇是否接受超時工作,是每位僱員的權利,這權利不因行業、職級而出現差異。
- 關注點片面 委員會失職
先進社會對政策的考量,已不停留在經濟、營商環境、競爭力上,還牽涉其他價值或影響,如社會公義、人權自由、家庭友善、精神健康、締造希望、促進社會共融、可持續發展,甚至環境保育等等。標準工時討論牽涉的層面十分廣泛,並非純粹的經濟分析就可決定工時政策的走向。兩次公眾諮詢,及三年來標準工時委員會的工作,未能引導各界就標準工時立法的核心原則作討論,偏頗做法甚至引起勞工團體不滿揚言杯葛諮詢。對於標準工時立法進程未有寸進,委員會不能發揮凝聚社會共識、共同承擔、促進理解共融的功能,本處感到十分失望,期望當局能重新審視標準工時委員會的職能及組成,以真正推動標準工時立法。
結語
標準工時政策合乎社會公義的原則,任何社會的勞動者如能得到合理的待遇和尊重,必能促使社會更趨公平、公正、可持續及均衡發展,亦能為僱員帶來健全及豐盛的生活平衡,造就更多的社會參與及和諧,整體社會也必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