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31/01/2018
本處十分認同政府成立「兒童事務委員會」(下稱委員會),讓香港社會各階層關注、討論及持續推動兒童及青少年成長與發展的議題,尤其在現階段對委員會所採用的視野,不單只在「補救」及「保護」的角度上,而是納入「發展」為原則及願景,以致能更整全地考慮及引導委員會的未來工作,本處深表認同。然而,對於委員會的職能、角色、架構等範疇,本處的具體意見如下:
1. A) 對委員會的預期角色、功能及組成 及 B) 轄下成立的工作小組的類型及焦點
首先,本處對委員會將由政務司司長為主席、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為副主席,並有多個政策局的局長及處長為當然委員,作跨局及跨專業的協作及跟進事務,本處深表認同。本處相信此舉能有效打破各局各署各自為政的藩籬,也能促進政府各個部門的溝通、思考、協作及整合與兒童相關的政策及措施。本處期望未來委員會能就兒童的成長及發展需要等相關議題作更深入探究及規劃,以及真正貫徹執行委員會對完善兒童事務及政策的建議。
然而,本處對於政府現階段只以「非法定組織/機構」的規格來成立委員會有所保留。本處強烈建議,委員會需要在「法定組織/機構」規格下開展工作,方能更有效創造有利社會各界持續提升兒童權益的社會氛圍,同時亦可使委員會有足夠權力主動檢視現有政策、在法例和落實措施上能主動檢視是否合乎兒童友善的原則、主動調查有否違反兒童福利與權益事宜,或就不合《兒童權利國際公約》對締約國/地區所要求的狀況進行調查徵詢等,這實對維護及促進兒童權益的落實與彰顯,具更有權力的基礎。故在此重要環節的考慮上,本處強烈建議政府需以「法定組織/機構」為委員會的最終規格為目標,並建議政府應配以清晰的工作時間表及路線圖,策略地規劃未來三年內如何令委員會成為「法定組織/機構」,使其能具獨立性和法定權力推展工作,以獲政府以至整個社會的重視,使兒童的保護及權利得到切實的維護。
對於政府現階段將委員會的主要工作對象--「兒童」的年齡範疇介定為0-14歲,本處對此持開放態度。為全面檢視兒童及青少年的議題,本處建議「兒童事務委員會」需與「青年發展委員會」有更多及更細緻的分工及協作,使整個兒童與青年的成長發展可以無縫銜接及貫徹始終。此外,本處認為委員會尤其關注不同處境兒童(例如貧窮、特殊學習需要、少數族裔,以及暫住於兒童之家或兒童院舍的兒童)的需要及聲音,建立更有效的溝通平台及渠道,讓他們參與。
另一方面,本處認為兒童的議題牽涉不少專業及主題,故整個諮商架構除成立兒童事務委員會外,也應設立第二層架構(副委員會)、及第三層架構(以議題為骨幹的多個實務工作小組),令委員會能更機動及務實地討論有關議題及訂定相關政策,全面照顧不同兒童成長及發展需要。
本處認為委員會應由多方人士組成,使其具備更廣泛的縱向及橫向代表性,包括來如自不同的社會階層、民間團體及 基層團體的持分者及代表;並就不同範疇廣納意見,不單包括學者、專業人士,更應有家長、兒童代表的參與,並付予清晰的職權範圍,以攜手保障兒童的權利及福祉。
考慮到委員會需討論兒童事務所涉及的範疇眾多,本處認為委員會應考慮邀請不同界別的專業團體代表進入委員會或有關工作小組,以豐富討論角度,包括教育界、社福界、醫療衞生界、城巿規劃及與兒童成長與發展相關範疇的代表擔任成員,以拓闊討論議題的闊度。
本處認為,委員及小組成員任期可以三年一任。委員會應於任內列出最急需處理的議題,按階段訂定清晰工作重點,從而提出相關的政策建議及具體跟進措施。
2. C) 委員會優先處理的範疇或事項
兒童的成長及發展議題眾多,站在守護兒童及促進其發展的角度上,本處認為以下多項議題對他們日後的成長及發展有著深遠影響,因此,期望委員會應盡快就以下議題展開相關工作。議題表列如下:
2.1 總體政策方面
2.1.1 委員會應主動檢視現有相關法例、法規與政策對兒童成長的影響,當中以弱勢處境下的兒童照顧政策為首要優次,如兒童保護、家長離異下的共責問題、虐待兒童等議題上,更需要委員會牽頭帶動社會作深入探討。
2.1.2 訂立整全的兒童政策,促進建立兒童友善社區,並檢討相關政策、制度、設施等。
2.1.3 建立不同議題下的兒童數據庫及兒童發展指標,同時亦應讓社會不同的團體及持分者可檢視及使用數據,以便全民共商與兒童相關的政策制定,確保兒童福祉得到社會的重視及保障。
2.2 幼兒在成長與發展方面
2.2.1 檢視 0-6 歲的早期幼兒學童服務,作及早介入以減低後期介入的補救需要。
2.2.2 探討兒童的遊戲空間及互動發展需要,保障兒童遊戲權利,讓兒童能在遊戲中成長,發展多元潛能。
2.2.3 推動育嬰教育及家長/照顧者教育,提升照顧及管教效能。
2.3 兒童在學習方面
2.3.1 探討如何促進學生愉快學習及身心健康。
2.4 兒童在社會參與方面
2.4.1 設立以地區為本(如在學校、區議會等層面)的兒童、家長及持份者意見收集機制,讓他們能參與發表意見。
2.4.2 建立精簡、兒童為本的諮詢資料,除諮詢成人的意見外,亦應特別讓兒童掌握諮詢資料,吸納兒童意見,提升他們的社會參與。
2.5 家庭政策方面
2.5.1 家庭乃影響兒童身心發展的重要基礎,故委員會需研究及促進訂定 家庭友善政策,以持續提升家庭功能,從而支援兒童健康成長。
3. D) 促進其工作的任何獨立研究和檢討建議及 E)委員會轄下設立的任何資助計劃
本處十分認同委員會將考慮委託外間研究單位進行獨立檢討,並推動訂定兒童發展指標、進行各種大數據的分析工作。
然而,對於可委託進行研究單位的選擇上,本處建議除考慮本地的專上學院或大學外,更應開放至個別專業人士、機構或公民團體等,使社會可集結更多不同界別的力量,全方位及立體地探究兒童所面對的處境、困難及需要,以便逐步完善現有的政策及措施,讓不同持分者也可貢獻己力,共同守護兒童的福祉。
在審核計劃獲資助的準則上,本處認為委員會應首先考慮計劃的 1) 可應用性及 2)可持續性等因素,以便總結不同的服務經驗,作持續發展。所資助的計劃,亦不應單限於前線服務,更應資助具有研究成份的計劃,以建立實證為本、可持續及有效能的服務模式。
4. F) 委員會籌辦推廣和公眾教育項目的主題及方向
觀乎兒童的多方位需要,就委員會所籌辦的推廣和公眾教育項目,本處認為委員會應考慮以下列方向,作為未來優先工作重點:
4.1 倡導兒童權利
4.1.1 兒童不僅是社會未來的主人翁,也是社會重要的一份子。故此,兒童應也有權利參與社會,就社會不同委員會事務,按兒童年齡階段的合宜方法,讓他們有表達意見的機會,建立一個促進兒童成長、兒童友善的社會環境。故此,本處期盼委員會在作公眾教育的活動時,就如何倡導社會大眾明白兒童權利,尊重兒童的聲音,實為重要的工作方向之一。
4.2 重視兒童的遊戲時間及促進愉快學習
4.2.1 現今兒童的功課量多、學業壓力重是個不爭事實。在成長發展路上,遊戲不單可以訓練兒童的體格,也可以舒緩生活上的壓力;兒童更可透過遊戲學習如何與他人相處,學習和體驗書本以外的生活知識。為此,本處期望委員會未來能着力推動大眾重視兒童的遊戲與玩樂空間,鼓勵非學業以外的發展機會,推廣愉快學習文化。
4.3 優質的親職家長教育
4.3.1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早已在 1989年訂立,約束締約國/地區需積極致力守護及拓展兒童的權利及福祉。而香港作為其中一個締約而先進地區,委員會應以此約為基礎,加強社會、家長及兒童照顧的教育,共同守護兒童在「兒童權利公約」中的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及參與權,促使兒童受到更大及更全面的保護與尊重。
結語
捍衞兒童的權利,促進兒童的福祉,其基礎在於認同兒童與成人一樣,有著獨立的思想與人格,需要面對不同的挑戰,也有著因人而異的發展軌跡。然而,社會的首要責任,是在於提供一個能誘發兒童成長及發展的良好環境及土壤,讓處於優勢的兒童可以更進一步的探索及認清自己,按著自己的目標邁進;同時也讓處於弱勢的兒童有資源與空間,及在社會的關懷下,透過適當的政策與措施,擁有公平機會突破處身環境的界限,成就自我夢想,建立希望,同樣為社會作出貢獻。本處期望兒童事務委員會在成立之初,盡快釐清及梳理各個影響兒童成長與發展的處境及環境因素,也積極與社會各界互動,一起凝聚共識,在結聚眾人力量之下,為我們的下一代建立更好的土壤,以享有謀取幸福及成長的發展契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