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督教服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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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tect Children at Risk: Pay Attention to the Lack of Emergency Placement for Residential Child Care Service (Chinese version only)

Protect Children at Risk: Pay Attention to the Lack of Emergency Placement for Residential Child Care Service (Chinese version only)

Date: 22/12/2016

1.前言

香港在危兒童的困境是必須正視及立時作出支援的,兒童高危的狀況包括:兒童受到虐待;父母因濫藥/精神問題/身體問題等,未能為孩子提供適切的照顧;家庭遭遇突變或緊急事故等。面對這些危急的狀況,兒童基本需要有安穩的住處,並在理想的照顧和培育下發展,才能克服成長的危機和創傷。因此,正視最基本的兒童緊急住宿照顧服務是刻不容緩的。


2.真實個案(已取得服務使用者同意)


傑仔的故事


傑仔(化名)八歲,被老師發現手、面部、及頸部有多處瘀傷,原來被父親虐打,社工於是啟動保護懷疑虐待兒童機制,把兒童送醫院,並進行多專業個案會議(MDCC)。事件發生後,社工一直為傑仔尋找兒童緊急住宿服務,讓他可以在完成身體檢查及治療後早日出院。可惜,緊急住宿服務一直爆滿,社署中央呈報系統在三個星期間就只曾出現過一個短期/緊急兒童之家宿位,但該宿位在出現當日的早上十時就已經被其他社工使用了。在協助沒有醫療需要的傑仔尋找宿位之過程中,個案社工一直被醫務人員及家屬追問出院日期,社工亦感受到傑仔在住院期間情緒逐漸低落、納悶寂寞,不能上學亦直接影響他的心情。最後,社工終於在每天不間斷地致電在中央呈報系統顯示為「無緊急宿位」的機構後,得到其中一個機構願意額外開出宿位,讓傑仔最終可以在27天後出院,結束了漫長的等待。


一個經歷家庭暴力的受害兒童,竟然無法盡快入住一個安全的地方,獲得適當的照顧,而要白白佔用了一個醫院的床位,借用了醫院的人手資源提供照顧,到底出現了什麼問題?


阿蘭的故事


阿蘭(化名)與丈夫及3名子女(分別是13歲、11歲和初生嬰兒)同住,是一名患有第四期癌病的婦女。由於需立即接受緊密的治療和身體情況轉差,醫生已提出她不適合照顧初生嬰兒。丈夫的年老父母居於安老院,他工作後要探望父母及照顧兩名子女,已沒有能力照顧其初生嬰兒。阿蘭與丈夫向社工求助,希望申請緊急寄養服務。社工在2016年2月29日開始為他們尋找緊急宿位,並在接著的一個月連續查詢(2/3、4/3、5/3、8/3、9/3、10/3、11/3、15/3、17/3、22/3、23/3、24/3),可惜皆沒有宿位。最終,社工在3月中協助阿蘭成功申請社區褓姆服務,惟使用時間只由早上8時至晚上7時,晚上仍要由阿蘭的丈夫照顧,導致他無足夠時間休息,身體情況令人擔心。


3.服務缝隙及困難:

3.1 兒童緊急宿位嚴重不足,未能保障安全

現時本港兒童緊急宿位嚴重不足,全港只有249個。單以本處緊急/短期兒童之家服務(名額6個)及緊急寄養服務(名額25個)在過去一年(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的情況為例:

本處緊急/短期兒童之家服務接獲了83個轉介查詢,卻因宿位不足只有13名兒童成功獲安排服務。

而本處緊急寄養服務接獲的264個轉介查詢中,148個查詢因額滿而未能處理。而餘下受理的116,116個案中,最終亦因着地點、兒童年齡或其特別需要等素,只有58名兒童獲成功安排入住緊急寄養家庭;在這58名兒童中更有一半(即29名兒童)是在轉介社工不間斷地致電尋求宿位而在本處寄養服務名額已滿的情況下,因個案的緊急性及保護兒童的需要而額外處理的。

3.2 兒童滯留緊急宿位,未能發揮緊急服務作用

緊急宿位性質原本是用以應付緊急及短期需要的,但兒童入住後,往往會因為未能回家或未能輪候到長期宿位,而由短期變相為長期住宿,減少了可供應的緊急服務宿位數目。

例如本處現營運6個緊急/短期兒童之家的宿位,但每月可新入住的人數最多只為2人。本處緊急/短期兒童之家過去一年半有27人使用服務,有5人(19%)居住超過300日,更有1人居住長達508日,正正是因為未能獲配長期宿位而滯留在緊急宿位。(因長期宿位往往先收納高危的虐兒個案,故危機稍低的兒童需輪候更長的時間。)

至於本處的緊急寄養服務,過去一年可回家團聚或入住長期宿位的兒童有61人,61人中有9人(15%)在緊急寄養家庭居住超過一年,其中3人居住超過500日,更有1人居住長達604日。這種由於長期宿位不足而導致兒童滯留在緊急宿位的情況,導致緊急宿位未能發揮其「協助處理緊急需要」的功能,令需要緊急宿位的兒童不能獲得適切服務,他們的安全及基本照顧亦未能獲得有效保障。

3.3 宿位地區分佈不均,影響兒童學習及與家人聯繫

現時全港的緊急宿位的分佈不均,故此在這有限的宿位之中,可以配合入住兒童的原居住或上學地區更是寥寥可數,導致部份入住緊急宿位的兒童遠離其學校及家庭,影響其學習生活及與家庭的聯繫。

3.4 轉介社工感無助,疲於奔命尋覓宿位

兒童需要入住緊急兒童住宿服務,一般都因為家庭突變或面對家庭危機,負責個案的社工原本已經要處理很多方面的工作。在為兒童尋覓宿位時,不少轉介社工(如:綜合家庭服務中心或醫務社工)在致電查詢宿位時都顯得焦急,當獲知沒有宿位時,都顯得很無助。部份轉介社工因無法為兒童覓得安全住處,即使知道中央呈報系統没有顯示有緊急宿位,亦只好不斷致電機構查詢,希望找到早別人一步的機會。在處理危機個案時,社工花了大量時間去尋覓兒童緊急宿位,不單增加其工作量,也影響其跟進個案的效果。


4.建議

4.1 必須作整體的檢視及服務規劃

社福界一直倡議政府需要作全面的服務規劃,不應待慘劇發生後才急忙補救,更應持續收集現時服務數據及需要。雖然在及時支援高危兒童及家庭時,足夠的緊急宿位是必須的,但亦不應擠壓現時的兒童住宿照顧服務,影響照顧兒童的質素,因現時的服務已無法承托。加上緊急住宿服務與輪候長期住宿服務息息相關,服務持續面對人手及照顧的壓力,政府是必須作整體的檢視及與業界一起優化服務。為著兒童的福祉,亦需關注住宿兒童的長遠福利計劃。

4.2 儘快檢討及增加適切的嬰幼兒緊急照顧服務

現時緊急宿位短缺的問題中,0-4歲嬰幼兒宿位短缺的情況尤為嚴重。在全港的緊急兒童住宿服務中,只有緊急寄養服務、保良局新生家、保護兒童會的童樂居、以及一些育嬰所的暫託宿位,而社區褓姆服務性質主要為日間照顧,絕少能夠提供住宿服務。以現時所提供服務的規模,明顯不足以應付需求。加上醫管局近年推動Child Comprehensive Development Scheme (CCDS),為有濫藥背景的母親所生的嬰兒進行驗毒,如尿液呈陽性反應則立即召開保護懷疑虐兒多專業個案會議,此項措施必會導致更多嬰兒需要緊急住宿服務。在此情況下,本處建議必須正視及提供足夠0-4歲嬰幼兒的緊急宿位,並需檢視現時照顧的比例及確保質素,讓這些嬰幼兒在遇上緊急情況下,仍能獲得安全的住處及合適的照顧。

4.3 以適合的服務模式及人手安排提供緊急/短期兒童宿位

緊急/短期兒童之家服務,是為4歲或以上、遭遇家庭突變的兒童而設。現時兒童之家因為在設施、環境和人手上的限制難以提供額外宿位,故全港的緊急/短期兒童之家宿位只能有34個。另一方面,2016年業界統計更有44%入住兒童是被評估為有特別需要,加上兒童之家的前線照顧同工全非專業同工,照顧壓力非常嚴峻。因此,有需要以更適切的服務模式提供緊急/短期兒童宿位,同時確保前線照顧人手的比例及服務質素。

4.4 加強發展寄養服務,增加寄養家庭

現時緊急或一般寄養家庭的數目均嚴重不足,一般寄養家庭的不足導致兒童滯留於緊急寄養家庭,而緊急寄養家庭的不足,導致無法消化不斷增加的新需求,為使需要離家暫住的嬰幼兒盡量得到家庭式的照顧,讓他們有機會與照顧者建立親密互信的依附關係,故加強寄養服務的發展,擴大寄養家庭名單是刻不容緩的事。

4.4.1 有策略地招募寄養家庭

寄養家庭數量不足,除了因為社會發展的因素外,也因服務宣傳不足。現時此項服務的宣傳及推廣,靠賴社會福利署推動。惟業界普遍認為政府的宣傳力度不足,沒有投放足夠資源,也沒有設定每年需要增加多少寄養家庭的成效指標。建議社署成立專門的策略小組,分析社會及服務現況,以制訂有效推廣寄養服務的策略。

4.4.2 修訂寄養服務兒童生活津貼計算準則

寄養家庭為一項義工性質的服務,寄養家庭每月獲發放兒童生活津貼,以資助照顧兒童的相關支出。惟這項兒童生活津貼只有一個標準金額,無論所照顧的兒童屬任何年齡組別,寄養家長也只獲發放同一金額。須知道照顧一個嬰兒、一個學齡兒童,以致一名中學生,生活開支都相差甚遠,若津助金額不敷應用,寄養家長便要自己負責額外的開支,這樣無疑會減低他們照顧嬰兒及中學生個案的動機。由於嬰兒不能表達自己,照顧嬰兒的寄養家庭往往需要付出比照顧一般學齡兒童更大的心力,再加上兒童的生活津貼不敷應用,最終難以吸引寄養家庭照顧嬰兒。建議檢視現時「一刀切」的兒童生活津貼計算方法,改按兒童的成長需要為計算津貼的準則。

4.4.3 改善寄養服務津貼制度

寄養家庭每月除獲發兒童生活津貼外,亦享有獎勵金以鼓勵其義務工作。然而現時的獎勵金制度亦有許多值得優化的地方以便吸引更多家庭願意投身寄養家庭的行列,業界亦曾討論不同方案,故此社會利署實在應該聯同業界全面檢討寄養服務的津貼制度,以便增加一般寄養家庭及緊急寄養家庭的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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