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督教服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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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ssion on Establishing “Com-mission on Children” from Foster Care Service and Small Group Home Service (Chinese version only)

Submission on Establishing “Com-mission on Children” from Foster Care Service and Small Group Home Service (Chinese version only)

Date: 30/01/2018

本處在過去40多年一直為需要離家暫住的兒童及其家庭提供服務,自1972起提供寄養服務後,陸續擴展至兒童之家服務、緊急寄養服務及緊急/短期兒童之家服務。本處發現近年家庭問題越趨複雜,例如:兒童使用住宿服務的年期有增加的趨勢;父母吸毒而子女需入住住宿服務的數字上升;有父母在育兒上有心無力;有兒童十多歲已曾住過7至8個寄養家庭及兒童之家,難以信任他人;八、九歲的兒童從來沒有試過與家人同住;父母精神狀態較理想之時還會致電問候兒童,精神狀態欠佳時,則整年都不與兒童聯絡,兒童心底裡對家人及家庭的渴望長久得不到滿足!

基於對兒童及家庭的關注,我們就將成立之兒童事務委員會須優先處理的範疇或事項,有以下建議:

1. 檢視保護兒童權益的法例,立法保護兒童權益(尤其針對長年被父母忽視/父母無動機提供適切照顧及保護的兒童)

在現時的法律制度下,家長若未能照顧子女的需要,只要不是虐待或疏忽照顧子女,基本上是沒有任何法律後果的。我們建議社會重視家長的權利的同時,亦應重視家長在保障子女基本福利的責任及兒童的權利。我們建議政府借鏡英國的Children’s Act 1989,立法定立兒童基本福利清單(welfare checklist)(註一),一方面教育家長知道自己在保障兒童基本福利的責任,另一方面,當家長選擇不履行自己保障子女基本福利的責任時,法庭有權為着兒童的長遠福利而檢視應否剝奪家長作為父母的權利,為兒童尋找其他出路。

2. 進行兒童住宿照顧服務(包括寄養服務)的全面檢討


2.1 訂定評估及輪候機制,確保處於高危環境的兒童盡快被辨識並獲得服務:

現時評定兒童進入兒童住宿照顧服務一般由家庭社工按其專業判斷,並考慮家人意願後作出申請輪候,有部份個案則是由醫生評估父母不適合照顧兒童,或是由社工評估認為父母不合適照顧兒童之下申請法庭保護令,強制安排兒童輪候服務。在我們實際工作經驗看來,此看似完善的機制卻未能有效辨識兒童的需要及作適切轉介。例如我們曾接收父母不懂管教子女學業的轉介,最終得知家長是希望藉申請服務讓子女害怕,從而讓他們願意接受父母的管教;亦曾有個案社工認為父母未能妥善照顧或管教兒童而作出轉介,最終卻因父母堅持不願意安排兒童入住而須放棄輪候。我們建議制定一套統一及客觀的進入服務的評估指標,以客觀評定兒童是否有確實離家暫住的需要、何種服務最切合兒童及家庭需要、指標並須能評定危機因素,若為高危個案,則須強制兒童使用兒童住宿照顧服務。


2.2 檢視服務模式,發展切合不同兒童需要的住宿照顧服務:

現時需離家暫住的兒童可使用寄養服務、兒童之家服務及兒童院舍,惟近年的個案越趨複雜,有部份兒童需要更精密細緻的照顧,他們曾經歷嚴重創傷,曾被多次遺棄或轉換照顧者,一般的寄養家庭能力上未能應付他們強大的心理需要,而同一時間照顧8 名甚至更多兒童的兒童之家及兒童院舍,更難以提供細緻的個人關顧。此外,在兒童之家及兒童院舍生活的年青人,雖然得到充足的照顧,他們亦需要有很多機會擴濶視野、與朋輩接觸、學習獨立生活的技能等,但礙於家舍總有各類的舍規需要遵守,限制了年青人需要的自主空間,亦窒礙了對年青人自控及自我管理的培育。我們建議政府須審視現時服務間之服務逢隙,發展新的服務模式,如治療性的寄養家庭及兒童之家 (Therapeutic Home) ,更針對性地協助心靈受創傷的兒童;以及為青年人而設的更小型(如4人一家)家舍,為年青人日後投身社會以及組織自己的家庭作更好的準備。


2.3 設立資料系統,追踪入住家舍兒童狀況及個案進展:

現時的服務制度,主要以「家庭」為個案單位,案主一般為家庭的父親或母親。雖然接受住宿服務的家庭必定有社工跟進,但由於家庭問題非常複雜及服務之間的分工,個案常會在不同的服務單位間轉移,例如父母居無定所或經常搬遷,個案社工便需按父母的居住區域把個案轉介至新地區的綜合家庭服務中心。又如果母親因精神病入院而需為子女申請住宿服務,宿位由母親的醫務社工申請,及後母親出院,個案便轉介至居住地區的綜合家庭服務中心。另一方面,現時不少居住於住宿服務的兒童都曾使用不同的住宿服務,以本處為例,37%入住兒童之家的兒童都是來自其他類型的住宿服務。新接手的社工除了需要時間重新了解整個家庭及與家人建立關係外,部份個案的基本資料及兒童的照顧歷史有機會因着轉介而流失,影響接手社工及住宿服務社工對兒童需要的全面理解。為了快捷及準確掌握關乎兒童的重要資料而為兒童作出正確及適時的福利計劃,我們建議社會福利署整理現時已收集到的入住兒童資料,讓個案社工有機會接觸這些資料,以兒童為本位地了解他們接受住宿服務及家庭照顧的狀况,始能更有效運用住宿服務的個案資料庫,讓跟進社工更專業及清晰地為兒童訂立合適的長遠福利計劃。


2.4 檢視兒童長遠福利計劃的執行及監察機制,並為兒童長遠福利計劃的推行訂立時限,避免兒童長期逗留於兒童住宿服務,且於不同服務間游走:

現時的制度令家庭須經常面對轉換負責機構及社工,而現今社福界持續的社工流失率亦令兒童及家庭經常面對社工的轉變。當轉換負責機構或社工時,新機構或新接手個案社工往往需時與家人及兒童重新建立關係,亦須對個案需要作重新評估,導致入住家舍兒童的長遠福利計劃的執行及承接經常中斷或拖延。因此,本處建議政府仿效外國的經驗,整體提昇對兒童長遠福利計劃的重視程度, 並成立兒童長遠福利計劃委員會(Permanency Planning Committee)(註二),出席此委員會個案會議的人士應包括熟識兒童權利及兒童福利服務的獨立人士、地區的社署官員及社福機構高層人士、個案負責工作人員和與兒童相關的主要人士,共同監察及檢視長期居住於住宿服務兒童的長遠福利計劃的推行情況,並就兒童的長遠福利計劃作出建議(例如長遠福利計劃委員會需要為所有於住宿服務居住滿3 年的兒童召開個案會議,及後每年需再召開一次)。

現時兒童的長遠福利計劃,一般由兒童、兒童家人、家庭社工、住宿服務社工於入住家舍前及個案檢討會議中訂定及檢視,但由於缺乏具體執行指引及量度指標,在評定兒童的長遠福利計劃時,不同人士會持不同意見,如部份人士或會認為家長的親職效能未如理想便不宜安排兒童回家團聚,但正因為兒童長期不在家中居住,家長便缺乏實習及持續改善的機會;又或當兒童長年沒有得到家人關顧時,因沒有機制或客觀指標評定家長有否適當地履行父母責任,以致個案的長遠福利計劃停滯於膠著狀態。建議政府參考外國的經驗(例如澳洲新南威爾斯的 Permanency Planning Guidelines (註三),聯同業界制定一份有關兒童長遠福利計劃的詳細執行指引,詳盡地就兒童的長遠福利計劃訂定、推行及進度評估,提供指引及相關指標,其內容應包括相關立法要求、各方面的分工及責任、訂定長遠福利計劃的程序及實際工具(如決定回家團聚指引、兒童與家人接觸密度的考慮指引、兒童及家長行為觀察及評量清單等),讓業界能有一致的做法及指標為兒童的長遠福利計劃而努力。

3. 提昇社會人士對兒童生存權及被保護權的認識及關注

就過去及近日多宗虐待兒童或懷疑虐待兒童事件在香港這個看似繁榮及文化水平高的社會發生,實在是一個警號提醒我們必須正視本港保護兒童的意識及措施是否足夠。我們認為政府應考慮設立強制性通報機制,要求相關機構人員或社會人士遇上懷疑兒童被虐待或疏忽照顧時,必須作出通報,並由指定人士立即作出跟進。此外,亦須進行教育工作,提昇社會人士保護兒童的意識,促進有需要人士盡快向專業團體尋求支援。

4. 關注教育制度對兒童造成的壓力及困擾,提倡能促進兒童精神健康的學習及生活環境

本處寄養服務在本年一月曾邀請正接受服務的寄養兒童表達他們對成立兒童事務委員會的意見,其中有超過七成交回意見的兒童認為香港的小朋友面對最大的困難/挑戰是與學業有關的問題,如家課多、測驗多、溫習多、背誦多、內容深奧及學業帶來的壓力大等。至於正接受住宿照顧服務的兒童情況更令人關注,因他們往往受著嚴重家庭問題的困擾,而他們當中逾四成有特殊學習需要,在現今社會環境下,這些兒童往往大幅落後於起跑線,而他們亦缺乏除正規學業外的發展機會。我們促請兒童事務委員會關注教育制度對兒童造成的壓力及困擾,提倡能促進兒童精神健康的學習及生活環境,並推動多元的兒童發展及學習制度,讓學業與考試不會成為孩子的唯一出路,並讓兒童得以發展潛能及發揮所長。


註一:www.legislation.gov.uk/ukpga/1989/41/section/1
註二:Permanency Planning Committee in North Dakota USA:
http://www.nd.gov/dhs/policymanuals/62405/Content/Archive%20Documents/624_05_15_75_ml3206.htm
註三:http://www.community.nsw.gov.au/permanency-support-progr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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