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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y Attention to Permanency Planning for Children from Residential Service (Chinese version only)

Date: 17/02/2017

前言

本處現正營運寄養服務、兒童之家服務及綜合家庭服務中心,三類服務同時服務着需使用兒童住宿照顧服務 (下簡稱:住宿服務)的家庭。本處發現近年家庭問題越趨複雜,例如兒童使用住宿服務的年期有增加的趨勢、父母吸毒而子女需入住住宿服務的數字上升、有父母在育兒上有心無力,有兒童十多歲已曾住過7至8個寄養家庭及兒童之家,難以信任他人;八、九歲的兒童從來沒有試過與家人同住,父母精神狀態較理想之時還會致電問候兒童,精神狀態欠佳時,則整年都不與兒童聯絡!兒童心底裡對家人及家庭的渴望長久得不到滿足!


儘管有些家庭對兒童的照顧很不理想,但在現時的法律及福利制度下,要改變兒童的長遠福利卻絶非一件容易的事!有見及此,本處關注兒童權益工作小組對改善兒童長遠福利計劃有以下的建議:


1.整理及有效運用住宿服務的個案資料庫


現時的服務制度,主要以「家庭」為個案單位,案主一般為家庭的父親或母親。雖然接受住宿服務的家庭必定有社工跟進,但由於家庭問題非常複雜及服務之間的分工,個案常會在不同的服務單位間轉移,例如父母居無定所或經常搬遷,個案社工便需按父母的居住區域把個案轉介至新地區的綜合家庭服務中心。又如果母親因精神病入院而需為子女申請住宿服務,宿位由母親的醫務社工申請,及後母親出院,個案便轉介至居住地區的綜合家庭服務中心。另一方面,現時不少居住於住宿服務的兒童都曾使用不同的住宿服務,以本處為例,37%入住兒童之家的兒童都是來自其他類型的住宿服務。新接手的社工除了需要時間重新了解整個家庭及與家人建立關係外,部份個案的基本資料及兒童的照顧歷史有機會因着轉介而流失,影響接手社工及住宿服務社工對兒童需要的全面理解。為了快捷及準確掌握關乎兒童的重要資料而為兒童作出正確及適時的福利計劃,我們建議社會福利署整理現時已收集到的入住兒童資料,讓個案社工有機會接觸這些資料,以兒童為本位地了解他們接受住宿服務及家庭照顧的狀况,始能更有效運用住宿服務的個案資料庫,讓跟進社工更專業及清晰地為兒童訂立合適的長遠福利計劃。


2.成立兒童長遠福利委員會


承上所言,現時的制度令家庭須經常面對轉換負責機構及社工,而現今社福界持續的社工流失率亦令兒童及家庭須經常面對社工的轉變。當轉換負責機構或社工時,新機構或新接手個案社工往往需時與家人及兒童重新建立關係,亦須對個案需要作重新評估,導致入住家舍兒童的長遠福利計劃的執行及承接經常中斷或拖延。因此,本處建議政府仿效外國的經驗,整體提昇對兒童長遠福利計劃的重視程度,並成立兒童長遠福利計劃委員會(Permanency Planning Committee)(註二),出席此委員會個案會議的人士應包括熟識兒童權利及兒童福利服務的獨立人士、地區的社署官員及社福機構高層人士、個案負責工作人員和與兒童相關的主要人士,共同監察及檢視長期居住於住宿服務兒童的長遠福利計劃推行情況,並就兒童的長遠福利計劃作出建議(例如長遠福利計劃委員會需要為所有於住宿服務居住滿3年的兒童召開個案會議,及後每年需再召開一次)。


3.訂定評估工具、量度指標及執行指引以客觀地評量及訂定兒童的福利計劃


現時兒童的長遠福利計劃,一般由兒童、兒童家人、家庭社工、住宿服務社工於入住家舍前及個案檢討會議中訂定及檢視,但由於缺乏具體執行指引及量度指標,在評定兒童的長遠福利計劃時,不同人士會持不同意見,如部份人士或會認為家長的親職效能未如理想便不宜安排兒童回家團聚,但正因為兒童長期不在家中居住,家長便缺乏實習及持續改善的機會;又或當兒童長年沒有得到家人關顧時,因沒有機制或客觀指標評定家長有否適當地履行父母責任,以致個案的長遠福利計劃停滯於膠著狀態。建議政府參考外國的經驗(例如澳洲新南威爾斯的Permanency Planning Guidelines(註三)),聯同業界制定一份有關兒童長遠福利計劃的詳細執行指引,詳盡地就兒童的長遠福利計劃訂定、推行及進度評估提供指引及相關指標,其內容應包括相關立法要求、各方面的分工及責任、訂定長遠福利計劃的程序及實際工具(如決定回家團聚指引、兒童與家人接觸密度的考慮指引,和兒童及家長行為觀察及評量清單等),以讓業界能有一致的做法及指標為兒童的長遠福利計劃而努力。


4.立法定立兒童基本福利


在現時的法律制度下,家長若未能照顧子女的需要,只要不是虐待或疏忽照顧子女,基本上是沒有任何法律後果的。我們建議社會重視家長的權利的同時,亦應重視家長在保障子女基本福利的責任及兒童的權利。我們建議政府借鏡英國的Children’s Act 1989 ,立法定立兒童基本福利清單(welfare checklist)(註一),一方面教育家長知道自己在保障兒童基本福利的責任,另一方面,當家長選擇不履行自己保障子女基本福利的責任時,法庭有權為着兒童的長遠福利而檢視應否剝奪家長作為父母的權利,為兒童尋找其他出路。



註一:www.legislation.gov.uk/ukpga/1989/41/section/1
註二:Permanency Planning Committee in North Dakota USA: http://www.nd.gov/dhs/policymanuals/62405/Content/Archive%20Documents/624_05_15_75_ml3206.htm
註三:http://www.community.nsw.gov.au/__data/assets/pdf_file/0019/322246/permplan_guidelines.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