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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ssion to Bills Committee on Mandatory Reporting of Child Abuse Bill (Chinese version only)

Date: 19/09/2023

《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已於6月2日刊憲,並於6月14日提交立法會審議。是次《條例草案》把兒童定義為「18歲以下人士」,並指明社會福利、教育及醫療衞生界別的23類專業從業員為「強制舉報者」。他們在工作過程中,如有合理理由懷疑兒童「已遭受並仍遭受嚴重傷害」或「正面對遭受嚴重傷害的實際風險」,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就該兒童作出舉報。違反規定的最高罰則為監禁三個月及罰款50,000元。《條例草案》亦會為強制舉報者提供法定免責辯解及法律保障。 

香港基督教服務處(下稱:本處),一直關注兒童福祉,對政府積極推動保護兒童法例及措施表示歡迎,惟《條例草案》內容仍有以下待澄清之處。此外,實施強制舉報立法亦涉及一連串相關的配套措施,故建議政府應在立法的同時落實相應的跟進,並繼續吸納民間及各關注團體的意見,進一步優化保護兒童政策及措施。

 一、 清晰定義重要概念

《條例草案》指出如有合理理由懷疑兒童「已遭受並仍遭受嚴重傷害」或「正面對遭受嚴重傷害的實際風險」,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就該兒童作出舉報。然而,《條例草案》中未有就「嚴重傷害」、「實際風險」及「盡快」作出清晰定義,以致容易造成日後誤報及漏報的情況。此外,條文亦應就「真誠舉報」劃定準則,以便強制舉報人員能夠確知符合「真誠舉報」的基本條件,以保障自身免因守法而陷入訴訟之中。因此,本處建議政府應在《條例草案》通過後,輔以具實證基礎的執行指引及評估工具,讓不同專業或背景的強制舉報人員能確知自己的行為是否合乎法例的要求,而有關執行指引的制定應邀請各相關界別及專業人士參與。另外,就評估工具方面,本處建議政府參考外國做法,設立舉報篩選工具(如澳洲新南威爾斯的Decision Tree),藉着問題和清楚的指標,引導舉報人士對懷疑個案是否屬虐兒類別提供較一致的準則,以輔助專業人士作出強制舉報的決定。

二、清楚說明可獲豁免的情況

強制舉報人員可能會因為一些特殊狀況而延遲舉報/不作舉報,例如舉報可能引起激烈的反抗甚至影響到受害者/舉報者或其他人的安危、暫時不作舉報可能有利於受害者接受治療、有合理理由相信個案已經由其他途徑作出舉報等等。政府制定法例期間應仔細考慮各種可能性,並於《條例草案》第7條所提及的「署長可發出的指引」中詳列可接受的豁免條件。

三、專業人員交流的自我披露

現時《條例草案》表示除非屬指明情況,否則任何人不得披露「強制舉報者」的身分,亦不得披露能夠藉以推論出該身分的資料。然而,在現實的工作流程中,社工很多時須向機構內或外的工作團隊交代工作/進行專業交流,此舉會引致自我披露的情況。本處建議政府應澄清有關基於工作交代/專業交流的自我披露是否違法。

四、合乎比例的罰則

根據立法會秘書處資料研究組(2020年12月)所搜集的資料,澳洲大部份地區會對沒有按法例通報的強制舉報人員處以罰款,而在強制舉報法例生效的20年間,舉報個案已增加了337%,可見以非監禁方式作懲處已能有效促使相關人士舉報懷疑虐兒個案。本處認為,強制舉報機制的最高罰則應以罰款處理,並增加其他以加強專業能力為目標的要求,如強制參與培訓,便足以提升強制舉報人員的意識。

五、強制舉報立法的配套措施

強制舉報法例只是整個保護兒童政策的一部分,不應被視為解決虐兒問題的唯一方法。而且,參考外國經驗,建立強制舉報機制後,舉報個案數字將會大幅增加,如未有加強相關配套措施,更會令現有服務百上加斤,難以運作。本處建議政府全盤檢討香港保護兒童的政策,全面完善各項相關服務配套 [例如:檢視「緊急/短期兒童住宿照顧服務」的承托能力、設立「常規社工」於母嬰健康院、加強改善家庭照顧的支援措施、加強「保護懷疑受虐待兒童多專業個案會議」(多專業會議)的效能、加強社區教育(特別需要照顧多元文化群體對條例的認識)、規劃日後為被虐而有特別教育需要(SEN)兒童提供住宿照顧的安排等],以配合強制舉報的實施。

另外,為配合強制舉報機制,社署將設立電子學習平台,以提升強制舉報人員及早識別和處理虐兒個案的能力。本處留意到強制舉報人員涉及不同界別及專業背景,建議政府應提供不限於電子學習的全面培訓支援,培訓內容應針對不同的專業而設計,並加入有特別需要的服務對象,如精神病患者及康復者、藥物濫用者家庭、SEN兒童的工作指引及多元文化敏感度訓練,以助各專業人士處理日益複雜的懷疑虐兒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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